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 |
办理条件 |
《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
办理程序 |
1、自2015年3月1日起,各级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必须提供新生儿姓名(打印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用于报户口做法定身份证)不可更改。 2、我院根据新生儿父母二代身份证、分娩记录单及病历内容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3、出院当天经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
办理流程及需提交材料 |
1、新生儿父母在新生儿母亲住院期间用钢笔或碳素笔正楷字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父母向接生机构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或台、港、澳、外籍护照)原件,军官证已不再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效证件,在出院时及时领取。 3、出院时未及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后办理签发的,由医院根据分娩记录及病历档案签发。(1)病历档案中新生儿父母信息齐全的,凭新生儿父母第二代身份证签发。 (2)病历档案中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一方信息不全或不符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①书面情况说明②信息不符的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③父母或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3)原出生医学记录中新生儿父母双方信息均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信息不符的,不予签发,如需申请《出生医学证明》,领证人除按照首次签发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①书面情况说明②信息不符的父亲和母亲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③原住院分娩的有关资料和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④必要时还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 |
收费标准 |
免费办理 |
办理时间 |
材料齐全,即可办理。每天上午10:30-12:00办理。其余时间不办理。 |
咨询电话 |
致电0592-5569925咨询,方便您及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以免您多次来回奔走。 |
办理机构 |
厦门市湖里区妇幼保健院 |
办理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二路55号9楼产科住院部 |
联系人 |
护士长或者打印出生证的护士 |
备注 |
1)中国籍居民身份证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并有磁性)。 2)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3)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母亲本人办理,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 4)新生儿父亲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有新生儿母亲的授权委托书。 5)新生儿姓名是否冷僻字,可通过微信号“福建治安便民-办事大厅-新生儿取名指引”查询 |